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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二)_跨考網

最后更新時間:2011-12-21 05: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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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jiān)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guī)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jiān)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jiān)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jiān)督機構成員。村務監(jiān)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 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jiān)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xù)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jiān)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fā)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guī)范。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fā)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yè)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yè)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qū)建設,并遵守有關村規(guī)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與前款規(guī)定的單位有關的事項,應當與其協(xié)商。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本法,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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