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時間:2011-07-28 06:36:25
明代前期仍然實行
兩稅法。張居正改革時開始推行一條鞭法。具體內(nèi)容是
:(1)各項復雜的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銀。(2)徭役中的力差改為以銀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銀不用戶丁分派,而由地畝承擔。(4)以縣為一單位,將全部徭役銀分配于一縣的田額上,改變原來按里平攤之法。(5)賦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里征解開役的辦法。一條鞭法是我國賦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簡化了賦役的征收手續(xù),改變了以前賦與役分征的辦法,使二者合而為一,并出現(xiàn)了“攤丁入畝”的趨勢。其次,徭役征銀的辦法使農(nóng)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馳,為城鎮(zhèn)手工業(yè)提供了較多的勞動力。第三,由于賦稅征銀,對貨幣地租的產(chǎn)生和部分農(nóng)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guī)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shù)(2,462萬)作為以后征收丁銀的標準,把丁銀359萬兩固定下來,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在此基礎上一些地方開始改革賦稅。康熙五十五年(1716),廣東省開始將丁銀并入田賦,即所謂“攤丁入畝”。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國(少數(shù)地區(qū)實行的較晚)。從此,田賦一般稱為地丁錢糧。攤丁入畝(地)與一條鞭法同為使役銀歸于賦銀,將原來的人丁稅并入土地稅。就這點來說,攤丁入地是一條鞭法的繼續(xù)推進。但兩者又有不同。(1)一條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攤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銀。(2)一條鞭法只在某些州縣推行,各地情況相差很大;攤丁入地則丁額已在“永不加賦”的規(guī)定上加以固定,并廣泛推行,且這較一條鞭法簡明。
攤丁入地結束了長期以來地、戶、丁與賦役制度的混亂現(xiàn)象,完成了賦稅合并即人頭稅歸入財產(chǎn)稅的過程,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個進步。(1)對封建國家來說,由于征稅的對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顧慮人口逃亡的問題。(2)對廣大農(nóng)民來說,減少了一些額外負擔。(3)對當時的社會經(jīng)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fā)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