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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民法學名詞解釋匯總(一)_跨考網

最后更新時間:2009-04-03 13: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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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調整平行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民事法律關系:指由民法調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財產關系的人身關系。

  3.公民:指基于自然狀態(tài)出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4.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5.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6.監(jiān)護:指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或單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jiān)管和保護的一種制度。

  7.宣告失蹤:指《通則》規(guī)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8.宣告死亡:指《通則》規(guī)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幫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

  9.個體工商戶:指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個體經營的公民,包括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村民。

  10.農村承包經營戶:指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依法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11.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處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一種組織形式。

  12.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13.法人的權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14.法人的行為能力: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15.企業(yè)法人: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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