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婧:公安局長告贏網(wǎng)民誹謗 不具標本意義_跨考網(wǎng)

最后更新時間:2012-04-26 17: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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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東安縣公安局長鄭航、東安縣公安民警卿良杯以自訴人的身份狀告網(wǎng)民胡連友誹謗,這起廣受關(guān)注的“官告網(wǎng)民”案,法院當庭宣判:被告胡連友誹謗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向鄭航、卿良杯賠禮道歉。(《京華時報》4月25日)

  事情的起因是,胡連友在網(wǎng)上發(fā)表多篇網(wǎng)帖,說“鄭航等人涉黑護黑、濫用職權(quán)、打擊報復信訪人員”等內(nèi)容,鄭航與民警曾多次勸告,但始終沒有效果, “實在忍無可忍選擇走上法庭”。干部也是人,干部的合法權(quán)益也應該受到保護,選擇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quán),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院“有期徒刑2年并賠禮道歉”的判決,并不值得高興,更不具有普遍的社會標本意義。

  首先,世界各國刑事司法中都遵循“一罪不二罰”的基本理念,即,凡屬同一違法案件,不得處以兩種以上性質(zhì)相同或刑名相同之罰則。在湖南的這起案件中,東安縣公安局已在2011年7月7日,以“在國內(nèi)多家網(wǎng)站發(fā)布誹謗鄭航、陳毅強兩人名譽的帖子”為由,對胡連友拘留了10天,現(xiàn)在法院以誹謗罪再次作出“有期徒刑2年”的處罰,則有“一罪二罰”的嫌疑。

  其次,刑罰有過重嫌疑。法律規(guī)定,對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但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對官員的名譽權(quán)和誹謗訴訟都比較謹慎,普遍遵循“公共官員原則”,保障公眾對公共官員公務行為的最廣泛批評權(quán),只要不涉及私人生活領(lǐng)域,一般判決“發(fā)布撤銷聲明”即可,連 “賠禮道歉”一般都不會作為強制要求。胡連友誹謗雖然沒有證據(jù)對質(zhì),但所“誹謗”內(nèi)容依然在公務行為方面,也沒造成當事人精神失常、死亡等嚴重后果,處2 年有期徒刑,有量刑過重的嫌疑。

  第三,胡連友曾向法院提出,要求異地審理,但從當前的審理情況來看,還是交由了當?shù)氐臇|安縣人民法院進行一審。胡連友案件中,一邊是堂堂公安局長,一邊是普通百姓,出于害怕公權(quán)力、“關(guān)系網(wǎng)”的干涉而得不到公正對待的擔憂,提出異地審理的要求,并不過分。可法院并沒有滿足這一要求,這無論如何,可以算得上一定程度上的遺憾。

  第四,面對胡連友對公安局長“涉黑護黑、濫用職權(quán)、打擊報復信訪人員”的“告發(fā)檢舉”,我們始終沒有見到紀檢部門的主動調(diào)查,更沒有看到一個官方結(jié)論,這也是一個遺憾。

  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是值得鼓勵與提倡的,但是面對官民之間的法律糾紛,官員不妨寬容大度一點,對群眾的合理要求不妨盡可能地滿足,以增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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